男子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后在西安市务工,务工期间因经济拮据,遂产生盗窃耕牛之念,即伙同王某在洋县盗窃两头耕牛,所盗耕牛经鉴定价值达36500元,数额较大。张某、王某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并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0年秋,张某在西安市某澡堂务工期间,听闻市场上牛肉价格较高,遂产生盗窃耕牛出售后牟利的念头。后该张到达洋县某山区乡镇,伙同王某徒步行至山区的水库附近,发现一头耕牛无人看管,张某遂上前将牛牵走,二人将牛藏匿于橘树林内。期间行至一片庄稼地旁时,又发现另一头耕牛,张某再次上前将牛牵走,王某在后望风。盗窃得手后,张某用微信将牛的照片发送给某餐馆老板,欲将所盗赃物出售,该餐馆老板以牛来历不明拒绝收购,张某联系到一名货车司机,欲伺机将所盗耕牛转移至汉中高速路口。随后,所盗耕牛被失主发现并报警。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第一头耕牛价值19500元,被盗第二头耕牛价值17000元,总计价值36500元。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犯盗窃罪。
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365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发起犯意并组织、策划且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温馨提醒:暮雨烟村话桑麻,田夫春忙驱耕牛。耕牛,是洋县山区农民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本案二被告人盗窃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耕牛,犯罪情节恶劣,其所盗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且被告人张某属累犯,屡教不改,依法应从重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分子妄图不劳而获,采用顺手牵羊、乘虚而入、翻窗入室、撬门扭锁等方式实施盗窃行为,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加强防盗意识,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财物。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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