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50余岁,在2020年12月8日突发脑干出血,先后在洋县人民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治疗,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因治疗费用巨大,张某的妻子王某欲出售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解决医疗费的燃眉之急。但张某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参与房屋出售,房屋交易需要张某参与的法律程序更是无法完成。张某的家人及其妻子陷入了困境。
2021年4月30日,张某的家人及其妻子来到洋县人民法院,张某的妻子王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王某为张某的监护人。案情特殊事情紧急,在立案庭收到材料的第一时间,审核材料组织开庭,制作法律文书再发到申请人的手中,不到两个小时,这一起民事特殊程序的案件就顺利解决。张某的家属没想到能这么快拿到判决书,连连感谢法官。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洋县人民法院广大干警,将教育整顿的精神牢记心中,化为为民办实事的行动,努力在自己坚守的岗位上把本职工作干好,用行动来诠释为民司法。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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