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接触、吸食毒品者,往往会对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更甚者会因吸食毒品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因此禁绝毒品危害、防止毒祸蔓延刻不容缓。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将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重要的职责任务。2020年以来,共审查起诉毒品犯罪30人,法院已依法判决18人。
案例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8月,被告人游某某按照牛某某的安排向张某某运送两包毒品海洛因,并收取张某某毒资现金2000元人民币。次日凌晨,游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
经司法鉴定所对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重、鉴定,两包白色块状物品分别净重0.
210克、0. 48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游某某构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容留三名吸毒人员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以烫吸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冰毒。某日,在李某等人准备再次吸食海洛因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提取到盛放海洛因的纸张一片。经鉴定,从该纸张上附着的少许土黄色残留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李某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0年,被告人舒某在其租住的屋室,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注射、吸食海洛因。公安机关现场提取到注射毒品所用三支注射器,经鉴定,从其中一支注射器内残留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现场检查,两人尿检结果分别呈阳性。被告人舒某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提醒:
“拒绝毒品从你我开始”。毒品是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毒品会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为了自己的健康,大家应当正确认识毒品的危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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