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 “暗中观察”伺机而动
在同事曾某某家中“顺手牵羊”
窃取一张银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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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批捕。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在某保安公司上班,同时也在某小区做保安工作。
2020年某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曾某某家中,趁同事曾某某不备,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一张信用卡揣入囊中。次日,王某某在上班期间“设计”让曾某某登陆手机银行,从而获取到曾某某手机银行密码、信用卡额度、绑定的手机号、卡片未激活等信息。
被告人王某某趁曾某某在值班时未随身携带手机,偷用曾某某放在岗亭桌子上的手机登陆手机银行,填写绑定手机号码进行验证激活并设置密码。随后王某某前往某商行,使用店内POS机刷卡套现14958元。王某某将人民币14860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王某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终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曾某某损失14958元。
温馨提示:
1、在现代社会,信用卡作为一种先消费后结账的先进的消费方式,被越来越多人使用。然而,在享受信用卡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切勿向任何信得过的“同事”“朋友”泄露信息,警惕“信用卡诈骗”。
2、要树立正确的物质观、金钱观、消费观,牢记“唯有勤劳工作、艰苦奋斗才会有收获,世界上没有不劳而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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