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被告人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高某等十四人劳动工资200160元。
被告人李某,系江西省徐州市丰县人,2020年4月来陕西省宁陕县成立某装修公司,担任公司法人,先后在宁陕县公安小区,幸福社区等地承包私人房屋装修工程,雇请高某等14名农民工从事水电安装、房屋装修系列工作,累计拖欠农民工资200160元。
李某为逃避工资支付义务,将记录农民工工资的账本烧毁,并将其名下的3个手机号码停机或设置为勿扰模式后逃离宁陕县。后经农民工投诉举报,宁陕县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人李某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其一直逃匿外地。2021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4名劳动者报酬200160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触犯刑律不仅要受到刑罚惩处,还要承担支付工人工资的民事责任,在法院执行干警向被告人送达农民工申请执行农民工资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时,被告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一定想办法偿还拖欠的工资。
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支付农民工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途径保证依法支付农民工资更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警示雇请农民工的管理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发放劳动工资,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最终会受到法律制裁。
陕西司法公众号
法治三秦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