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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自学成“才”造枪 这位“能工巧匠”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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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1 15:12 来源: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数:

我国对于枪支有严格的管控规定,涉枪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在刑事犯罪中属于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之一,也是我国刑法历来打击的重点。不论你的手艺多么的精湛高超,枪支却是万万不可以进行仿造的!

被告人陆某承包的果园内经常有野猪、野鸡等野生动物出没,陆某便萌生了通过射钉器改装自制枪支的想法,同时将改装枪支的想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2017年陆某在汉中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射钉器一支及射钉器火药底火。20181月,陆某便让张某通过其子张某甲陆续网购了相关工具,陆某、张某二人在收到网购货物后,分别在自己家中组装完整枪支各一支,并均将枪支进行过使用。

2020825日,公安民警在张某家中二楼厨房橱柜中发现了渔具包一个,内装疑似人造枪支一把,5.6mm口径子弹55发,5.5mm钢珠53颗。在陆某家中二楼卧室发现渔具包一个,内装疑似人造枪支一把,5.6mm口径子弹94发,5.5mm钢珠127颗。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二人持有的疑似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陆某、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检察官提醒:非法持有枪支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一类犯罪。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非法持枪危害性的认识,每个公民更应自觉遵守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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