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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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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1 10:09 来源:司法部 浏览数: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2023年7月20日,司法部发布“都匀市某小区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方城县刘某某与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广东省某通信有限公司与南昌县某手机维修中心等商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3个案例,旨在向社会展示调解工作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灵活便捷等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调解纠纷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物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保护知识产权、构建良好营商环境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案例一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在人民法院再审环节,由负责再审的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员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借助多方力量,一揽子解决了困扰群众多年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案例二中,针对玉米种子出苗率低引发的涉农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及时邀请农业专家参与,明确损害原因,对赔偿方案提出合理建议,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例三中,对于多家商户因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调解员仔细调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耐心进行法律释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了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仅打击了违法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还通过以案普法提高了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优势,不断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完善衔接联动制度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某小区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案例简介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某小区部分业主因不满意某物业公司服务,拒绝交纳物业费,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升级。物业公司就追缴物业费部分业主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服务职责,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业主不可以拒付所有物业费,故判决业主按照原收费标准的80%交纳物业费。二审维持原判。物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该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某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深入小区调查了解情况,并分别邀请小区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进行座谈,详细了解双方诉求后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解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及时解决业主合理诉求,业主才会心甘情愿按期交纳物业费。鉴于业主要求解聘物业公司,调解员及时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参加调解,经征求社区意见,双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前,由社区代管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双方均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同意,物业公司也表示愿意减免部分物业费,并在业主交费率达到一定比例后主动退出小区。双方多年的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编号:

GZRTHZ1669171709

案例二  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刘某某与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简介

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某镇某村村民张某某农忙时家中大型拖拉机播种机帮助他人播种赚取劳务费。邻村村民刘某某请张某某为自己的土地播种秋玉米。播种后,刘某某发现玉米种子出苗率极低,认为是张某某玉米种子播种深度不足所致,要求张某某赔偿相应损失,张某某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无果,刘某某向方城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为确保损害原因研判的科学性,调解员邀请刘某某、张某某和农业专家共同前往刘某某土地处开展调解工作。经过现场调查和同期同类玉米种子出苗率对比,调解员和农业专家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张某某对玉米种子播种深度不足是玉米种子出苗率低的主要原因。调解员向张某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播种过浅导致玉米种子出苗率低,存在过错,应向刘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损害赔偿数额,调解员在咨询农业专家意见后,建议刘某某综合考虑土地可以重新播种玉米、不影响秋收、化肥已产生相应效果、与张某某系多年朋友不宜伤害感情等因素,降低索赔要求。经过调解员反复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当场握手言和。

案例编号:

HNYRTQT1672815669

案例三  广东省某通信有限公司与南昌县某手机维修中心商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

案例简介

广东省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对某知名品牌电话机、手机、手机配件、饰品等商品和服务拥有注册商标。因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某手机维修中心等六家手机销售和维修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数据线等行为,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家商户赔偿侵犯其知识产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六家商户均不同意某公司诉求。法院经研究,案件移送至某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全面详细阅读了某公司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并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文书,重点了解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同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调解员向六家商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销售商注意义务、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调解员在建议六家商户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向六家商户解释了实际损失标准、侵权所得标准、法定赔偿额、合理开支等项目的计算方法,并通过出示类案裁判文书的方式,打消了六家商户担心调解赔偿数额高于裁判赔偿数额的顾虑。另一方面,调解员建议某公司考虑六家商户的经营状况和实际收益,以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假冒产品并非获得赔偿金等因素,尽量降低赔偿要求。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案例编号:

JXRTHZ166727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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