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案例一: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被告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年,被告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先后组织1115人次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收取费用11万余元。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陕西某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陕西某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发现该公司虽已停业,但有两个未履行完毕的环保项目。经过西安中院、破产管理人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局沟通,破产清算所涉项目遗留问题全部解决,两个环保项目未因环境修复公司破产而中断。西安中院裁定终结环境修复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案例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诉某矿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汉中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矿区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放任矿洞涌水和尾矿库渗水向自然环境中持续排放,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遂提起诉讼。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应急处置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522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四:刘某倒卖文物,梁某、陈某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梁某、陈某伙同多人盗掘多座古墓葬,盗得青铜鼎、玉器等文物20余件。被告人刘某多次收购盗墓分子盗掘的文物,价值高达2008万元,且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梁某、陈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判令梁某、陈某赔偿文物修复费用共计2万余元。
案例五:武某诉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某物流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露天转运并贮存37个盛装有少量浓硫酸的吨桶,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物流公司及其负责人武某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10万元。武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案涉决定。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武某诉讼请求。
案例六:安康市汉滨区水利局诉某建材公司非诉执行案
安康市某建材公司将部分成品碎料倾倒瀛湖库区水域,2023年4月,汉滨区水利局对其处罚款2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将碎石物料全部清理出瀛湖库区。该建材公司未履行。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汉滨区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量罚恰当,依法应予准许。该公司仍拒不履行,汉滨区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将该案未缴纳罚款全部执行到位。
案例七:骞某武等4人非法采矿、李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骞某武等4人在渭河河道禁采区多次非法采砂,并售卖给砂场经营者李某丙,获利近10万元。被告人李某丙在明知这些河砂为非法开采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并出售。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骞某武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李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孙某红、李某甲、李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各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各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八:杜某卫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杜某卫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80亩土地改变用途,造成林地被毁坏。2023年8月,杜某卫主动投案自首。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杜某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第三方代为修复费用共计2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九:王某晓等3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被告人刘某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被告人王某荣与雷某平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82.1千克,以13790元出售给刘某英。2023年,被告人王某晓先后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20余次,共计158.6千克,在给刘某英出售过程中被查获。府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晓、王某荣、雷某平拘役4至6个月,缓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刘某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案例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军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李某军猎捕野生动物6只,经鉴定分别为4只猪獾、1只花面狸、1只红腹锦鸡,其中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猪獾和花面狸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积极赔偿野生动物经济损失,并自愿在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栽植红豆杉,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军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陕西司法公众号
法治三秦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