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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人防设施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违法退还竞买保证金、某县财政局不履行收支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怠于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辖区内铁路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01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人防设施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位于某县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109085平方米,其中地面首层建筑面积6659.67平方米。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该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修建人民防空设施,也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
【检察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通过实地走访、调取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标准建设人防工程,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人防工程及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限期修建、补建防空地下室或依法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及时组织易地建设,并在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批。跟进监督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未得到依法处理,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某县人民检察院遂根据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规定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完善项目人防工程。
【法院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某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具有管理、监督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中修建的地下室并不必然属于人防工程,只有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建设,人防设施、标识齐全,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竣工验收等,才属于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地下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切实履行监管、督促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完善房地产项目人防工程。
【典型意义】
人防工程属于重要国防设施,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的重要场所,人防工程安全事关国防军事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以“诉”的方式推动公益受损问题解决,彰显了检察监督的权威和刚性。人民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向上联动、区内互动、跨域推动”工作机制优势,通过跨域释法,明晰权责,准确理解和适用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生效判决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限期整改督办函,取得了阶段性整改成果。
02 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1992年,为发展镇办集体企业,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将位于该镇一处占地660平方米的镇属厂房场地租赁给某县东风汽车附件厂办厂使用。1997年该厂经营不善倒闭后,欠银行贷款10万元。2000年,被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经调解,某县东风汽车附件厂、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8170.81元。后该债权经多次有偿转让,由自然人柯某、牛某、祝某取得。2010年8月,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将该厂房场地租赁给柯某用于经营汽修厂。2016年5月,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柯某要收回该地统一规划,不再与柯某续签厂房场地租赁协议,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并要求柯某于2016年5月27日前完成厂房内置物品转移,归还厂房场地。柯某并未如期归还,后虽将汽修厂迁走,但祝某等人仍以拥有债权为由,将该厂房大门紧锁,不予归还。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未及时督促收回,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线索,向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国有财产。收到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回复后,检察机关跟进了解到,因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柯某、牛某、祝某等人的债权债务未结算清楚,实际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该国有厂房场地。经层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
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该涉诉厂房场地产权登记在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名下,属于国有资产。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负有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法定职责。但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对该国有资产未履行管理职责,使该国有资产陷于经济纠纷,长期闲置,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别是在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致使国有资产被占有、闲置的状态长期未改善,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令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该场地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收回被占有的厂房场地,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案件宣判后,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已收回该厂房场地。
【典型意义】
国有资产是人民的共同财富,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是相关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检察机关对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护职责,最终促使行政机关收回被他人长期占用的国有厂房场地,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03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违法退还竞买保证金、某县财政局不履行收支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5日,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500万元竞买保证金,于同月28日以2660万元竞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后,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载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500万元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应于2011年12月9日之前,持《成交确认书》与某县国土资源局(2019年3月改名为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年12月21日,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缺乏报价前的考察论证,不理智报价为由,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放弃中标土地使用权,请求适当退还保证金。同年12月23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将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00万元保证金转至某县财政局账户,某县财政局出具的票据载明为土地出让金。2012年2月9日,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该宗地块重新拍卖,某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1200万元竞得该宗土地,并分两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将某县某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的500万元保证金中的400万元,转账至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李某某账户,其余100万元上缴某县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某县财政局将之前出具的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出让金收据作废,向某县某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土地出让金票据。
【检察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移送至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并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和某县财政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某县自然资源局对退还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00万元依法进行收缴;建议某县财政局对某县自然资源局违法退还某房地产公司400万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切实保护国有财产,维护国家利益。某县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未按照检察建议履行。某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评议后一致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和某县财政局应当对违法退还的保证金履行追缴职责。某市人民检察院遂指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退还4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行为违法。某县财政局作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该笔保证金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遂判决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
【典型意义】
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经授权代表国家出让土地权益,负有保障宗地交易安全、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针对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违法退还已成交确认的竞买保证金,经检察建议督促无效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实现了以“诉”的方式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促进依法行政的效果。
04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怠于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权家桥阻击战烈士纪念园建成于2014年,作为干部群众及中小学生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并于2022年12月入选陕西省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某市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西安军事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权家桥阻击战烈士纪念园杂草丛生、部分烈士墓碑上文字图案褪色、碑体松动,不利于纪念园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权家桥阻击战革命烈士纪念园自建成以来,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怠于履行对纪念园的监管职责,致使权家桥阻击战革命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未能得到及时妥善保护,侵害了国防军事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监督】
2023年6月29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西安军事检察院在联合开展“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通过现场拍照,查阅日常管理维护记录和资料,对革命烈士纪念园内杂草丛生、部分烈士纪念墓碑上文字图案褪色、碑体松动歪扭等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并决定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西安军事检察院共同向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园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建议回复期届满,经跟进调查发现,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2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权家桥阻击战革命烈士纪念园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法院裁判】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权家桥阻击战烈士纪念园确实存在管理权责不清、职责不明、经费不足等情况,通过座谈推动某市人民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整改措施及分工,落实维修及后期管护经费。后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整改。某市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西安军事检察院实地查看验收,认为权家桥阻击战烈士纪念园杂草已清除、烈士墓碑已全部修复。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某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撤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与解放军西安军事检察院在权家桥阻击战烈士纪念园设立了“公益诉讼英烈保护实践基地”。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承载着发扬民族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本案检察机关灵活运用监督方式,以“诉”的刚性倒逼履职,督促行政机关厘清权责、落实资金保障,有效解决了烈士纪念设施管护缺位问题。在整改到位、公益恢复后及时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及时终结诉讼程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诉讼程序终结后,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职能,推动构建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多元共治格局,为保护公共红色资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5 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辖区内铁路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0年,某市城关镇刘湾社区居民刘某某在襄渝铁路下行K265+802新旬阳隧道出口左侧,搭建三间彩钢瓦房用于个人居住。该彩钢瓦房距离铁路线路水平距离4.5米,总面积81.33平方米,侵占铁路用地73.59平方米,剩余7.74平方米属于城镇住宅用地,未办理用地和建房手续。彩钢瓦房顶高于铁路线路,属于轻硬质建(构)筑物,存在被大风刮落侵入铁路线路的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威胁襄渝铁路行车安全。2023年12月4日,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工务段就该问题向某市人民政府发函,但未得到有效解决,铁路安全隐患持续存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监督】
2024年4月8日,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工务段向某地区人民检察院反映该线索,某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相关用地手续、调查走访等方式,查明上述违法事实。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负有铁路护路联防职责。2024年8月29日,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城关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某市城关镇刘湾社区辖内襄渝铁路下行K265+802隧道出口左侧侵占铁路用地违建房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年10月24日,城关镇政府回复称已制定整改方案,申请延期三个月的整改时间。某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中止决定。中止期间,某检察院多次前往现场跟进调查,督促城关镇政府落实刘某某宅基地建房手续,协调自然资源局合理解决刘某某夫妇的实际诉求,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因相关工作推进缓慢,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5年3月18日,某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恢复审查,于3月24日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城关镇政府依法对上述违法问题履行监管职责。
【法院裁判】
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过程中,会同某地区检察院多次组织城关镇政府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工务段,共同现场实地查勘,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考虑到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夫妇系农村留守老人,为确保其老有所居,降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带来的风险和负面影响,法院在督促城关镇政府抓紧落实刘某某建房审批手续的同时,与辖区政府共同劝说刘某某之子帮助其父母筹措建房资金。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刘某某夫妇的新宅顺利建成。刘某某主动配合,将案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全部拆除。2025年8月25日,法院与检察院、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工务段现场查看后认为,城关镇政府履职到位,铁路安全隐患已消除。9月3日,某地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履职到位。某地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终结诉讼的函。9月8日,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全力维护铁路安全畅通。检察机关以“诉”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人民法院联合检察机关查明案情,从纠纷实质解决出发,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听取群众诉求,既解决了铁路安全隐患又保障了群众基本权利。检法协力促进公共利益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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