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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法治之美丨陕西省创新特色立法模式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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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4 16:11 来源:凤凰网 浏览数:

“法者,治之端也”“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推进科学立法工作,加强重点领城立法,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陕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师建平主持会议

陕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师建平主持会议

作为中国法治思想起源地的陕西,脍炙人口的“立木为信”变法故事就发生于此,中国律法经典《周礼》《秦律》《唐六典》等亦出于此。近年来,陕西的行政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努力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十三五”收官、“十四五”布局之际,11月12日,初冬时节的古都西安,凤凰网国际智库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仁文,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周户与凤凰网陕西频道记者组成“发现陕西法治之美”走读团来到陕西省司法厅,与厅领导及行政立法相关处室人员共话陕西行政立法大计。

坚持民主立法,创新“开门立法”新模式

座谈会上,陕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会芳介绍了“十三五”期间陕西省行政立法工作情况。她说,五年来,我们始终秉持“三个坚持”,严格把好“四个关口”,全力推动陕西行政立法高质量发展。即坚持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专题研究;坚持立法计划和立法草案等重大立法决策事项经厅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及各方面,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推进党的领导体现在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中。在具体落实推进立法项目过程中,严格把好“政治关、法律关、质量关、时效关”等四个重要关口。

陕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会芳介绍了“十三五”期间陕西省行政立法工作情况

姚会芳介绍了陕西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情况,从传统的主要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到网上征求广大群众意见,我们在创新的路上不断摸索。为了使立法工作更接地气,设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确定了一批基层立法联络员。2018 年,经过推荐和筛选,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12家基层单位作为首批立法联系点,确定了50名基层立法联络员,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去年征集群众意见100多条。积极为民营企业参与制度建设创造条件,2019年出台了《陕西省司法厅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工作暂行规定》,首次确定了14家民营企业为立法联系点。今年,我们在制定或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法规规章过程中,突出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作用,通过其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十分肯定陕西省的这项工作,他认为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非常有创意!在全国来看,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及联络员的做法非常好,立法工作不但需要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更需要关注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尤其是在民营企业设立联系点,在全国并不多见。这种做法能够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的诉求建议渠道,也使立法部门能够更准确地了解民生民意,为良法善治提供民意基础。陕西的做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可以向全国推广。

姚会芳介绍,为了广泛征集民意,我们借助信息化手段,创新方式、推陈出新,建成了“智慧立法”信息系统,依托“立法民之声”民意征集微信小程序,探索立法信息公开化、民意征集便捷化、互动反馈实时化、征集方式多样化,畅通了立法渠道,敞开了立法大门,为群众搭建了参与立法的直通车。《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共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5394 条,其中,通过“智慧立法”信息系统征集意见 5176 条,占 95.96%,汇聚民意,提升了立法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周户表示,从这些创新作法可以看出,陕西省司法厅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方面确实下了很大功夫,做了很多研究探索工作,真正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坚持目标牵引,开启优化营商环境新思路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主体有没有活力、社会有没有创造力,对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的好坏。“十三五”期间,陕西在全国率先制定《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各类产权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陕西营商环境提升到新水平,除了“立”,还要“改”和“废”。近年来,陕西根据各时期的形势发展要求,先后针对产权保护、涉外企业营商环境、生态环保立法等进行了十余次全面清理,对每部规章有无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等指标逐一审查,真正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扫清了制度障碍。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周户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周户发言

王周户对此提出见解,在全国来讲,陕西省的行政立法工作在率先立法方面做得比较好!如2017年陕西先行出台了《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先于国务院出台,对国家立法是有积极影响,对其产生了推动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仁文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仁文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仁文对于营商环境也有自己的见解,对于企业而言,优良的营商环境好比阳光雨露,也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多年来,我国不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并取得显著成效。因此以立法的方式优化改善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无疑既是一个新突破,也更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意义重大,值得期许。对企业及公民来讲,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去大胆的创新尝试。

坚持问题导向,开创特色立法新局面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发言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十三五”期间,陕西的行政立法围绕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结合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实际选择立法项目,把地方立法同解决本地特殊问题结合起来,具有突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姚会芳介绍,陕西省为加强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发挥革命旧址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延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修订《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为依法保护和治理渭河,为其他流域保护和治理立法提供示范,推动修订《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为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时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和修订这些条例都坚持问题导向,瞄准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鲜明的地方特色,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刘仁文对陕西特色立法的做法十分感慨,地方立法应该在符合法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再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自主性、创造性,既要符合法治的宏观要求,又要在地方特色上做文章,可以结合当地的风俗、民族特点等,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刘仁文认为,目前很多地方存在着立法资源的浪费,立法的重复率太高,照搬上位法太严重,因此提高立法质量,要避免资源重复浪费,照搬照抄上位法。地方立法要有特色,但是也要遵循法理,要把握好度。

傅蔚冈也认同此观点,陕西的特色立法做得非常好,针对特殊的领域,突出地方特色,在坚持“不抵触”的前提下,努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执行性,确保了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刘仁文谈到,新时期,新时代,广大人民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的社会结构变化了,时代的要求不一样了,人民群众的期待更高了,所以立法部门要提高观念,改变观念,要树立法律是服务老百姓的这一观念。法治观对我们的立法部门很重要,这样的基本观的改变会对我们目前的法治观,法律观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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