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繁
首页 科学立法 立法动态 正文

关于废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决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6-08-26 20:08 来源:陕西日报 浏览数: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七十七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6年7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9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陕西司法公众号

法治三秦新浪微博

版权所有:中共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        邮       编:710043

电       话:029-87293279

备  案  号:陕ICP备070003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