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治报 2025年08月14日04版
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了解该《办法》的制定背景、关键内容及重要意义,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
问:在立法过程中,陕西都做了哪些调研工作?
答:我们先后赴宁夏、吉林等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并充分体现到条例之中。同时,我们还赴渭南了解我省粮食安全保障特别是粮食生产、储存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切实提高《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问:此次我省出台该《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陕西粮食连续21年丰产,储备充足,市场供应平稳,但省内粮食供需紧平衡状态没有根本改变,粮食品种结构矛盾依然存在。同时,还存在耕地总量偏少、质量总体不高,粮食稳产增产难度加大,储备体制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保障粮食有效供应,确保本省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省人大常委会将《办法》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规定。
问:《办法》中有哪些关键条款和措施来保障陕西本地的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安全,又是如何与陕西的省情相结合的呢?
答:在粮食生产方面,第八条至第十八条是相关条款,如第九条提到“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十二条关注“种业发展”,第十四条强调“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第十六条有“扶持粮食生产”等内容。粮食储备和流通方面,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是相关条款,如第十九条的“储备体系”、第二十五条的“补贴标准”、第二十六条的“流通设施建设和保护”等。这些措施与省情结合,一方面是根据我省关中、陕北、陕南三地不同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主要农作物等因素作出针对性规定,比如第十一条“盐碱地治理”、第十四条“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另一方面是根据我省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教育科研优势等因素作出针对性规定,比如第六条“科技支撑”、第七条“合作交流”、第十二条“种业发展”等。
问:保障粮食安全,种业必须先行。《办法》对种业方面有哪些规定,是基于怎样的现实情况?
答:种子被喻为农业“芯片”,不仅承载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作用,更是驱动农业现代化转型的核心引擎。近年来,我省在种业创新方面不断发力,以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的,发挥杨凌种业创新中心作用,开展生物育种、分子育种创新攻关,重点培育高产优质、耐密抗逆、节水宜机收的粮食作物新品种,并持续加大制种、育种、供种基地建设力度,打造出一批小麦、玉米、油菜等良种繁育基地,不断提高良种生产供应保障能力。同时,还积极搭建国家(杨凌)旱区植物品种权交易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种业产业链升级。
《办法》第十二条对种业发展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确保用种安全,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二是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鼓励支持各类种业创新中心、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重点培育高产优质抗逆品种;三是推动优势基地与龙头企业合作共建良种繁育基地,提高育繁推一体化水平和供种保障能力。
问:《办法》聚焦粮食全链条,在耕地保护等方面也有规定,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对河泊地盐碱地集中区域等采取综合措施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推广应用耐盐碱特色品种,完善农田疏浚渠系等配套设施,防范土壤次生盐渍化,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同时,在耕地保护、种质资源保护、粮食节约减损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
《办法》的出台,为我省粮食安全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将有力推动我省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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